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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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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定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考核标准。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负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详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编制管理土地利用等年度计划。开展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大修复项目。 (八)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组织实施地质勘查、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指导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省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省级标准。组织指导新建和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九)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测绘地量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地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负责测绘行业普法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及重大测绘的计划编报、工作规划,纳入本级计划与财政的测绘项目的审定、指导、协调和技术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丁级资格认证的审批,丁级测绘资格审查测绘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招标、投标管理,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测绘成果、成图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及各类交通、旅游等专题地图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标准并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开展重大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开展督查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林业资源的监督管理。落实林业及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调查、防治、检疫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三)负责林业发展和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相关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组织、指导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负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四)认真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管理监督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资金;管理县级自然资源和林业国有资产;安排和审查自然资源和林业工程项目和基本建设;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育林基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落实自然资源和林业标准化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林业 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自然资源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办公地点 辉南县朝阳镇爱民大街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