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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生态环境局辉南县分局关于2025年10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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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5〕10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0月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1月5日-2025年11月1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435-8284228(环境影响评价科) 传 真:0435-8225099 通讯地址:辉南县朝阳镇兴工路53号 邮 编:135100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辉环审字〔2025〕23号 关于辉南县鹏峰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烘干塔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辉南县鹏峰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辉南县鹏峰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烘干塔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地点位于辉南县辉南镇西关村。项目拆除1台200t/d烘干塔及配套4t/h燃煤热风炉,并新建1台600t/d烘干塔及配套15t/h生物质热风炉,建成后烘干玉米6万t/a、烘干水稻1万t/a。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通化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报告表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活污水排入自建防渗旱厕,定期清运、用作农肥,不外排。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热源为新建1台15t/h生物质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SO2 排放浓度需达到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标准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需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粉尘采用管状袋式输送机密闭提升,输送过程传输机采用密闭措施并使用密闭式库房储存,烘干塔四周设置防尘罩,排潮侧里面保温,外部设金属抑尘网,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需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距离衰减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碎粮杂质、热风炉灰渣、废布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清运;原粮杂质外卖综合利用;热风炉灰渣、除尘灰暂存于封闭灰渣库,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废布袋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清运。 5、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本项目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三、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025年10月13日 |